1、广东省江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违规使用公款购买、发放纪念品问题。2018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为庆祝新办公大楼落成,违规用公款采购了250套以新办公大楼为模型的笔筒,并将笔筒作为纪念品发放给该院干部。该批笔筒每套单价490元,共计花费12.25万元。对此,时任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某和时任分管财务的副院长肖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黄某、肖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4月,黄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肖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江西省安远县某乡A村村党支部原书记尧某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4年“七一”期间,尧某主持召开村干部会议,讨论通过购买苏泊尔热水壶97只,在2014年“七一”活动时发放给村里的党员干部。根据同时查处的尧某违反廉洁纪律、职务侵占等其他违纪事实,2015年12月24日,经安远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尧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原F司法所所长刘某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7年5月间,经时任F司法所所长刘某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该所在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会暨疏解整治工作推进会期间,向各村(居)参训人员发放钢笔和毛巾四件套等会议纪念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936元,并以培训经费名义进行报销。2021年5月,区纪委决定,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
4、黑龙工省龙江县某乡H村党支部书记程某等人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3年、2014年“七一”前夕,经村党支部书记程某、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王某某三人研究决定,为村全体党员分别购买了电水壶、电风扇纪念品,“七一”当天又召集党员、村民代表聚餐,两年两项支出共计4000元,违规在其他支出科目核销。龙江县纪委给予程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党政纪处分。
5、黑龙江省泰来县和平镇G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公款购买并发放纪念品问题。2013年“七一”期间,该村使用公款为全村100名党员、村民代表购买纪念品夏凉被,共计8500元,对此,张某应负主要责任。泰来县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福建省福安市某局局长冯某、党委书记陈某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福安市某局以纪念建党92周年、“建军节”座谈会名义发放纪念品,福安市纪委给予福安市某局长冯某、党委书记陈某党内警告处分;责成该局追缴违规发放的纪念品费用。
7、重庆市渝中区某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梁某违规发放签到费、纪念品等问题。2017年1月,经梁某主持办公会研究决定,图书馆借举办新春茶话会之机,向参会人员违规发放签到费和纪念品共计价值44100元。2017年1月,经梁某同意,图书馆超标准为职工发放价值11200元春节慰问品。2017年9月,梁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款物予以清退。
8、江西省玉山县X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胡某违规公款购买发放纪念品问题。2015年10月,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购买55套定制餐具用于2015年第三季度森林防火闽浙赣第四联防分会的纪念品发放,每套单价98元,总计花费5390元。胡某作为村支书兼主任,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9月,胡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云南省丘北县人大常委会某委副主任刘某违规购买发放纪念品问题。2017年2月,丘北县D乡人民政府借开展“三八妇女节”活动名义,安排单位财务人员分别在网上购买了11套红酒杯套装共计1848元,发放给D乡11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并经时任党委副书记、乡长刘某审签后用公款进行报销。2020年11月,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10、甘肃省甘州区某镇北关村违规发放奖金纪念品问题。北关村给5名村干部违规发放奖金30000元;在党员座谈观摩活动中开支纪念品、水果等费用24952元。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邓某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10月,邓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规发放的奖金及纪念品等费用已全部清退。
11、贵州省望谟县某镇B村支书陆某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5年4月,陆某用村转移支付费1680元购买40个保温杯,其中,34个发放给全村党员及村组干部,剩余6个存放于村委会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镇纪委报经镇党委批准,给予陆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2、甘肃省靖远县某镇P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4年12月,李某安排购买玻璃茶杯36个,合计价值432元,以党员“冬训”纪念品名义发放给参训党员,同时,以办公用品名义在村级财务报销。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河北省承德市某矿区疾控中心主任贾某等人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9年5月,矿区疾控中心组织辖区内17家单位开展培训会议,经区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科科长冯某提议,贾某批准,违规用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经费给每名参会业主发放1套价值247元的夏凉被,共计4199元,占会议费总金额的88%。2020年7月,矿区监察委员会给予贾某警告处分,矿区纪委给予冯某党内警告处分。
14、云南省维西县某局违规发放纪念品及违规支付接待费用问题。2019年1月28日,局办公室主任余某、时任副局长胡某、局长张某3人先后签批同意向调动人员马某发放799元的调动纪念品;2019年5月28日,维西县工信局经余某、胡某、张某3人签批同意向调动人员余某某、钱某分别发放价值800元的调动纪念品,共发放价值2399元的调动纪念品。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2020年3月10日,时任局党委书记余某受到诫勉问责;张某受到诫勉问责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胡某作出书面检查。
15、宁夏回族自治区沙坡头区永康镇Y村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3年7月1日,Y村违规向参加“七·一”党员大会的50名党员每人发放1条床单作为纪念品,共计价值1600元。Y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徐某负有直接责任,同时还存在其它违纪问题,经永康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浙江省某区广电传媒集团下属国企陈某擅自扩大范围发放纪念品问题。2018年,经国企班子集体讨论同意,使用公款购买50条礼品“阳诗悦”真丝方巾,单价182元,共计9100元,用于举办委托方外宣形象的宣传片推介解说词大赛发放给参赛选手,其中18条丝由参赛选手18人签字领取,另外32条丝巾由委托方27人、某广告公司3人和2名记者领取。针对陈某在举办解说词大赛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纪念品发放范围的违纪问题,给予陈某诫勉问责处理,并对分管领导进行了提醒谈话。
【以案学规】
借会议等活动发放纪念品、土特产,实质是变相用公款送礼,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违反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会议活动的单位,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正面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三、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因商务招待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负面规定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二、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注:本文案例由公众号“榕树码头”搜集整理,此文转自“财审交流圈”公众号